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索引号:
001008004003001/2007-4104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07-08-28 - 发布机构:
市府办 -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07〕71号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责任,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教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和保障力度,确保我市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市、镇(街道)两级的办学责任,健全市、镇(街道)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管理、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经费的需求。镇(街道)的义务教育经费基数全部上划到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0%部分纳入市财政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待遇、学校建设、学校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除镇(街道)按管理职能应承担部分外,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城乡义务教育的教师待遇及同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各镇(街道)负责解决学校基本建设用地,并承担土地征用所发生的拆迁、补偿、税费等一切费用,负责辖区内相应的义务教育管理职能。
(二)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收入水平,依法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地方出台的津补贴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津补贴及奖金发放标准按津补贴清理后国家、省制定的政策执行。结合教育质量管理,建立教师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定期对教师进行健康检查,因地制宜安排教师疗休养,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按学校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我市公办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持在全省中上水平,使我市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相适应。2007年度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70元,初中生均不低于470元,今后结合财力增长逐年提高。逐步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对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特别是村办小学实施倾斜,保障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作。结合《关于印发海宁市困难群众帮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6〕93号)精神,对四类学生,即持有低保证的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定低保标准之上、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持证困难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减免额度按相应学段公办学校标准确定。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同形式的扶贫助学工作,提高扶贫帮困力度,扩大助学资金来源,按照应助尽助的工作目标,完善扶贫助学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对符合上述四类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就餐的,由学校每周免费提供2至3餐,且每餐标准不少于3元的营养餐。
(五)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省制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计提标准,结合全市中小学校舍使用年限、功能状况等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必需原则,合理安排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同时制定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不断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
(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装备保障机制。学校教育装备要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教育装备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学校教育装备。建立教育装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七)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特别是农村教师业务水平,市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中小学师资培训专项资金,并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八)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05]87号)和《关于批转海宁市教育系统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05]103号)精神,结合“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教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所需经费,除教职工个人负担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九)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调整后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学校在逐步取消各类相关收费后,所需教育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确保教育教学活动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舍资产管理机制。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05]87号)和《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海政办[2006]8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资产管理。市教育局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学校校舍清理情况,进一步加强调查,摸清家底,界定产权,优化配置,整合资源。要完善中小学校产管理制度,对闲置校产出租、借用、调拨、出让等资产处置,均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取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学校建设,不得移作他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专门成立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要统一编入市级财政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加强中小学经费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健全预算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在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市、镇(街道)财政不减少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各中小学不得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